山东省沂水县:2020年5月至7月、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沂水县道托镇道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某平认为果园灌溉和建筑户户通路途为由,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党员大会和乡民代表大会后,安排部分乡民以沂水县道托镇道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在该村东沟水库不合法挖掘风化砂合计1172153.8元,违法来得到的悉数用于村团体开支。
案发后孙某平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侦办机关扣押价值71188.8元的风化砂4745.92立方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097元。
被告单位道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被告人孙某平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私行采矿,情节很严重,其行为损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不合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道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均无贰言,当庭自愿认罪,辩解称其系自首、初犯,所得悉数用于团体开支,片面恶性小,恳求宽大处理。
被告人孙某平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无贰言,当庭自愿认罪,辩解称因果园缺水,村里有户户通使命,开会研究决议为果园灌溉,恳求从轻处理。
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被告人孙某平系自首,初犯;所得悉数用于团体开支,并认罪、悔罪,片面恶性小,应从轻或减轻处分。
被告单位道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私行采矿,情节很严重,其行为损坏环境资源,构成不合法采矿罪。
被告人孙某平作为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不合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撑。
被告人孙某平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单位和自己的违法事实,单位和个人均属自首,对被告单位依法可从轻处分,对被告人孙某平依法可减轻处分。被告单位、被告人孙某平认罪认罚,活跃交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分。对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归纳被告人孙某平的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认罪体现和社会损害程度,决议对其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应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签到承受社区纠正。在此期间,应当恪守法令和法规,承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办理。活跃参加公益劳作,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
二、被告人孙某平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097元,上缴国库;扣押价值71188.8元的风化砂4745.92立方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来得到的1030868元持续追缴,上缴国库。